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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法律问题

2022-06-15 来源:芙兔宠物网
摘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大型集体企业,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份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法律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

第3种观点: 1、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资产流失行为。其主要表现:(1)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将部分资产无偿量化为集体股、个人股;(2)通过财务账表调整、会计科目合并等手段调减国有资产账面价值;(3)将一些机器设备无偿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四是企业因未能及时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效的资料,导致资产评估范围不全。2、部分企业改制后所需资金主要从商业银行借人,而且大部分资金被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造成资产结构失衡和资金分布不合理,经营资金的极度短缺。不少企业常面对银行催还贷款的局面,企业负担越来越重,工资费用支出大,应收账款比例高,企业虽已改制,但业务经营仍举步维艰。3、一些企业财经法纪意识淡薄,管理比较混乱,违纪违规问题普遍,会计信息资料失真现象严重。4、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名为职工人股,实则变相集资,有的职工因生活困难无钱交足股金,也有的职工因企业改制后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要求退股。5、大多数企业改制后想方设法对下岗分流人员进行安排,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但由于下岗人员多,就业机会少,加之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一些企业的下岗职工未能得到妥善安置。一、集体企业改制的途径是什么?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种观点: 集体所有制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的基本形式之一,集体企业作为按照所有制标准划分的一种企业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特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传统体制的色彩。集体企业尽管曾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过一定作用。在改革开放初期,集体企业异军突起,也曾被视为一种极具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集体企业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大面积展开,集体企业改革也成为大势所趋。然而,围绕着集体企业改制,也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由于法律政策规定存在着一定盲点,或法律政策规定有相互矛盾和冲突之处,缺乏统一性,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存在很多问题,给改制企业也带来了一些遗留问题。笔者将这些问题在下面小作归纳,提出来与同仁探讨以求其解。一、关于集体资产的归属问题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等集体企业有关规定,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由经营者负责经营。这种所有权其弊端首先就在于产权关系高度模糊和虚化,企业与企业财产之间权属性质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区,谁是出资人,谁行使股权都是不清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企业财产权的行使没有法定操作程序。是一种既非个人所有、又非法人所有而是悬空状态的所有权。国有企业产权本身并不模糊,只是由于代理环节太多,在企业层面上造成了所有者的缺位。而集体企业中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较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因为集体企业所有权主体一开始就是模糊不清的。人人有份,人人无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大锅饭、搭便车,企业责、权、利不相一致,企业行为短期化等。由于集体企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权问题上,因此,集体企业改革中最大的困难之一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准确地清产核资并界定出集体资产的具体归属。实践中集体企业在推行股份制中,集体企业经产权界定后对不属于国有资产、法人资产、个人资产而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往往是以集体股、集体基金会等名义出现的,所谓集体股持股主体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企业内部的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在改制时界定为集体股操作,其优点是减少了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时所遇到的阻力,缓解了集体企业改制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使集体企业改革不致于因为完全否定集体所有权状况而夭折。由于触及到了产权问题,股份设置、股权结构明晰化,责权利的明确成为可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积极性,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建立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也有利于减少主管部门的干预,有助于实现政企分开,其优点是多方面的。但是,这种改革远远没有达到彻底和完善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股份制改造后被界定为集体所有的集体股,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集体财产所有权模糊的问题。集体股的设置,在改组后的公司只是解决了和其它出资人的关系问题,但集体这个股东仍然是虚化的,集体股的最终归属仍未明确,权利责任主体仍是不清楚的。并没有实现企业股份制改造所要求的产权明晰的初衷。对集体企业职工而言,该股权与集体企业的职工的关系同改组前集体企业一样,没有丝毫变化。职工普遍存在着人人是股东,人人都没份的心态。由于权利归属最终无法明确,致使集体股在权利行使时受到诸多限制。

第2种观点: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是什么1、集体企业既非国有企业也非私营企业,而是属于一种独立的所有制企业死亡性质。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二、质权的性质有哪些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第3种观点: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第1种观点: 国家集体企业改制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第二章的规范与调整;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三)注册资金;(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五)收入分配方式;(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十二)章程订立日期;(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

第3种观点: 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1、集体企业的改制的类型。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本文也主要依据这一改制类型进行犯罪问题研究。而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基本相同,在本文中没有必要作更多的重复论述。2、集体企业改制的行为过程。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大体上出现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逐渐变化为被宣告注销,从市场利益主体中消失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在这一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需要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人员安置和财务处理等事项。与此同时,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有参与的权利。二是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程中,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需要完成设立新公司(企业)等事项。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转化为新设立公司(企业)资产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有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以及新设立的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过程中,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和其委托的管理者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或股东和其委托的代表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关键时刻,它是一个艰巨、慢长和妥协的过程。由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的特殊性,在这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以多种身份参与集体企业的改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集体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2种观点: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归哪管1、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进行管辖。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不论是哪个企业,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注册,地税与国税管理税收,环保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股东大会管理企业的经营等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区别是什么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区别具体如下: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全是国有的企业,就是以前常说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就是指企业有国有股份。而且在企业所有股东中,国家持有的股份最多。国有控股企业有两种:(1)绝对控股,即国有股在企业中占百分之五十一以上;(2)相对控股,国家是企业最大的股东,但所占股份比例并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一。2、集体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组织,集体企业按举办的主体可以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政府同意报乡镇企业局审批,集体企业是历史的产物,现已逐步改制为有限公司形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改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改制的类型,如改为股份合作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首先要确定企业的总体改组方案。总体改组方案可以企业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咨询机构承担总体改组方案的设计。改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改制企业名称;2.负责人,拟成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3.原企业资产及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产权界定报告;4.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的折股方案,外来投资股权、员工持股方案、总股权结构方案;5.资产重组后分离部分的归属: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方案、员工安排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法律依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第四条 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